南陵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加班误餐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共南陵县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加班误餐报销上限标准为40元/人/餐。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可以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加班误餐费。
工作日当天连续加班3小时以上的,可报销一餐。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当天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的,可报销一餐;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当天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两餐。
第五条 以下行为不得报销加班误餐费。
出差、参加培训以及会议等公务活动的不得报销加班误餐费;加班后按照规定调休的不得报销加班误餐费;驻村扶贫干部等已享受相关伙食补助的不得报销加班误餐费;为工作人员提供加班伙食的不得报销加班误餐费;在家加班的不得报销加班误餐费;已享受加班、值班补贴的不得报销加班误餐费;其他已享受伙食补助及相关工作津贴等情况。
第六条 工作人员加班应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填写加班误餐费报销审批单。各镇、各单位要建立加班台账,将加班人员、加班时间、加班事项等内容按月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月报销。
第七条 人民警察等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2017〕9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作人员加班误餐费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财政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整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