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审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0年本)

发布时间:2020-06-11 10:39信息来源: 南陵县审计局阅读次数:编辑:朱蓉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113402000030103193CF00100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1.立案环节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环节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审查环节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4.告知环节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5.决定环节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送达环节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食品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113402000030103193CF00200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环节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环节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审查环节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4.告知环节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5.决定环节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送达环节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食品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113402000030103193QZ00100 制止和封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批准环节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     2.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4.执行环节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3.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5.解除环节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4 行政强制 113402000030103193QZ00200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1.批准环节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2.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4.执行环节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3.擅自改变暂停拨付与使用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暂停拨付与使用范围的。
    5.解除环节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未依法及时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5 其他 113402000030103193QT00100 审计调查取证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告知环节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报送有关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制定需要报送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清单,通知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等,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调查环节责任:审计机关指定部门、专人接收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要求登记、使用、保管。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要求核对、登记、使用、保管。对需要归还的资料原件,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办理归还手续;对不需要归还的资料,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管理不善,造成被审计单位资料丢失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4.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6 其他 113402000030103193QT00200 审计处理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1.发现取证环节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审核环节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决定环节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程序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五条:“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4.告知环节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决定执行的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     3.擅自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5.送达执行环节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4.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理,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3、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监督环节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报告,同时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四条: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作出审计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