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01 10:45信息来源: 南陵县审计局阅读次数: 字体:【  

 

局机关各股、室,基建投资审计中心:

    《南陵县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南陵县审计局 

                                    2021226

 

 

南陵县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芜湖市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即为审理,是指承担审理职责人员依据审计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对局业务股室及投资审计中心提交的反映审计及审计调查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审理职责由局总审计师及相关岗位人员承担。

第四条 审计项目的审理一般在业务股室按规定程序完成复核,并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提交给审理人员后进行。

第五条  业务股室在完成审计项目复核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1.审计实施方案;
     2.审计工作底稿、重要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局业务会议记录;
     3.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4.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书面核实说明和处理意见、业务股室复核意见;
     5.审计组组长或组长授权主审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6.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规和文件;

   7.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

   8.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审理人员对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退回业务股室补充完善。

第七条  审理人员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2.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合法;

4.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准确;

5.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6.同类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是否一致; 

7.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八条 审理人员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股室进行沟通;可以根据审理工作需要,到审计项目实施现场,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局长同意,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出具《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意见书”应当区别审理发现的不同情形明确下列意见:

1.对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1种情形的,应当先要求审计组及所在股室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充、完善;确实无法完善的,应当要求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2.对存在本办法第七条其他情形的,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要求修改、完善。

第十条  审计组所在股室应当对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及时补充、修改、完善相关审计项目材料,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一条  审理的时间应当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目、情况复杂或者审理任务过于集中等特殊情形时,经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审理人员应规范审理行为,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十三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审理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等资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审理人员应当将审理意见书及相关的审理资料归入审理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经审理后的审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县委、县政府及县纪检、组织等部门交办的特别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