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审计局2021年第19号公告:关于对县开发区标准化厂区10#综合服务楼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的公告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及县政府批准的2021年审计工作计划,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1年3月18日起,对县开发区标准化厂区10#综合服务楼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驻点审计。重点审计了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项目资金财务收支及造价审核管理等情况。县开发区管委会对所提供决算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了书面承诺。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0#综合服务楼工程位于县开发区内,主要建设内容:10#综合服务楼及泵房土建、安装工程,厂区内道排工程,建筑面积约1.46万㎡。
二、本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2011年3月8日,县发改委印发《关于同意新建籍山大道等六条道路工程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发改投资〔2011〕43号),计划建设标准化厂房11栋,总建筑面积约16.58万㎡,配套服务设施1.1万㎡。
2014年7月17日,县发改委印发《关于县开发区标准化11#-14#厂房及办公研发试验楼和服务综合楼(10#)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发改投资〔2014〕229号),批准总用地面积1.33万㎡,总建筑面积17.45万㎡,核定概算14009.33万元。其中:建安费9951.65万元,其他建设费727.88万元,预备费667.1万元。
2014年3月3日、2015年4月2日、2016年8月18日,县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6年6月4日,芜湖阳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发开工令,2018年1月26日,县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
(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情况
2011年3月2日,经公开谈判确定中铁芜湖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建筑设计,中标价:68.48万元,并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按实际设计建筑面积,以4.28元/㎡计取,暂定68.48万元。
2014年10月13日,经公开抽取确定芜湖市鑫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2014年12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服务费按《南陵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015年4月23日,经公开招标,芜湖润兴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施工,中标价1846.32万元,2015年5月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5年4月23日,经公开招标,芜湖阳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该项目监理,监理费率为1.72%,2015年5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监理制度执行情况
监理单位基本按照监理规定、规范履行监理职责,编制了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设备进场等进行备案,对施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并作了监理日记、旁站记录及平行检测。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项目资金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项目建设资金由县建投公司筹措并支付,截至审计日,项目建设财务支出累计1598.16万元,其中:设计费6.23万元,清单控制价编制咨询费3.18万元,监理费19万元,施工费1569.75万元。
(四)项目工程造价审核管理情况
2020年6月12日,安徽建兴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结算送审价1881.64万元,审核价1744.17万元。
(五)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截止审计日,县开发区管委会已将综合楼第一层西侧0.1万㎡租赁给芜湖威图防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余1.3万㎡处于闲置状态。
三、审计评价
县开发区管委会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基本执行了建设管理程序、工程计量与支付及资金拨付管理等有关制度和规定。但在项目法人制、执行监理制度、合同管理、造价控制及项目建成后使用率等方面存在不足,仍需完善制度建设,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楼的使用率,充分发挥其配套服务效益。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执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方面
1.未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批复的初步设计中计划建设4栋标准化厂房、研发楼、服务楼、电梯购置等工程,总建筑面积17.45万㎡,核定概算约14009万元。
实际因前期未做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投资与实际需求不一致,仅建设了10#综合服务楼及附属工程,建筑面积约1.46万㎡,建安费约1744.17万元(结算价),其余计划建设的工程未实施。
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第五条“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的规定。
2.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经审计,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为2016年8月18日,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5日,颁发施工许可证时间在开工日期之后。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3.未履行项目法人制
经查阅审计资料,项目实施期间未组建项目法人。
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第二条“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的规定。
4.监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1)钢筋见证取样、平行检测数量不足。结算资料反映该工程建设所需钢筋总量约为672T。依据监理单位资料统计,见证取样、平行检测钢筋批量约为562T,其余约110T钢筋未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测。
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2.9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测”的规定。
(2)开工令签发程序不合规。2016年6月13日,县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召开图纸会审会议,2016年6月4日,监理单位总监签发开工令,开工令签发日期在图纸会审之前。
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1.8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的规定。
5.合同签订不严谨
(1)招标文件中约定:本工程工期实行奖惩对等,工程提前竣工的,每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进行奖励,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一进行处罚,如逾期达30天以上,则每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处罚。但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针对工期违约处罚条款不约定,奖励条款则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2)招标文件中对质量、安全、计划及造价控制等风险条款均有约定,但在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中全部不约定。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的规定。
6.设计变更资料不完整
水塘清淤及基础超深原始测量记录中反映了水塘、电梯井基础及其它基础超深的具体位置,但在图纸会审中仅明确了“基槽开挖后发现水塘以及电梯基础底标高超深建议采用C15混凝土浇筑”处理方式,其它基础超深部位未见处理方案或变更资料。
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0.2条“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及《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南政〔2016〕11号)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责任意识,规范合同外经济签证和技术变更签证”的规定。
(二)工程造价真实、合理及控制方面
1.结算报告中多计工程价款
抽查发现工程多计工程价款,涉及多计金额12.05万元。主要涉及:工程量申报不实、竣工图及部分签证与现场不符。如:土方、钢筋等工程(详见对照表)。
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部分造价控制不严
(1)除水塘及电梯井基础超深部位明确了处理方式,其它基础超深部位未见处理方案,也未办理工程经济签证,结算审核中给予了计价。
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2)综合服务楼分项工程:挖土方、挖淤泥及土方回填工程量分别超合同量约262.26%、140.45%、161.75%,均超过合同及规范规定的15%,涉及超合同金额约22.05万元,结算审核中仍按原投标单价计取。
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0.4.1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6.2条“对于任何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的规定。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对执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未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问题。县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规定履行可研制度。
2.对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问题。县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管理,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3.对未履行项目法人制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第二条“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的规定,县开发区管委会要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完善项目法人制度。
4.对监理制度执行不到位问题。县开发区管委会应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管。
5.对合同签订不严谨问题。县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项目管理人员学习,严肃合同签订工作,规范合同签订内容,强化合同内控管理,做好合同履行监管。
6.对设计变更资料不完整问题。县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核实,今后规范合同外经济签证和技术变更签证。
(二)对工程造价真实、合理及控制方面的问题
1.对结算报告中多计工程价款。依据《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的规定,县开发区管委会应据实调整工程结算价款,健全完善结算制度,落实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管理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加强工程结算价款全面审核把关。
2.对部分造价控制不严问题。县开发区管委会重新核实该部分结算价。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县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南陵县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