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审计局行政处罚实施依据、条件及程序(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12-29 10:29信息来源: 南陵县审计局阅读次数:编辑:李光亮 字体:【  

一、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实施条件: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3.实施程序: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审理,区审计局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局办公室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书,被审计单位不要求听证,提交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议后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送达审计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跟踪检查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实施条件: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3.实施程序: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审理,区审计局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局办公室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书,被审计单位不要求听证的,提交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送达审计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跟踪检查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