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审计局行政强制实施依据、条件及程序(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12-29 10:30信息来源: 南陵县审计局阅读次数:编辑:李光亮 字体:【  

一、制止封存权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2.实施条件: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3.实施程序: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决定进行封存,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封存通知书,提请审理部门审理,报请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现场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封存,紧急情况下,审计人员报经区审计局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当场予以封存,再补送封存通知书。审计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一式两份,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封存期限届满,解除封存措施。

二、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2.实施条件: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3.实施程序:予以制止,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无效的,决定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提请审理部门审理,报请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对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