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11-17 17:06信息来源: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姚云 字体:【  



一、当事人享受以下权利:
1.行政调解自愿选择权;
2.陈述、申辩和质证权;
3.委托代理权;
4.无偿获得行政调解权;
5.调解员选择权;
6.申请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员回避权;
7.公开或不公开行政调解选择权;
8.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仲裁等权利。

二、当事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准守调解纪律;
2.如实陈述、申辩和质证,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全面履行生效的行政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