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2021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6-21 16:44信息来源: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姚云 字体:【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方式

主体

查依据

抽查

类别

抽查

事项

1

重点排

污单位监督检查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排污

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2

非重点

排污单位监督检查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非重点

排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三条、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等。 

3

特殊监管对象监督检查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特殊监管对象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等。 

4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5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6

ODS类

企业监督检查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生产、销售、

使用ODS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

7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远程视频检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8

环境监(检)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质量检查

环境监(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9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核技术利用

单位许可情况

核技术利

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

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

环评情况

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

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三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

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

书(表)编

制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

11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生态环境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12

环境影响登记表合法合规性监督检查

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等级、文件真实性、建设地点等合法合规性监督检查

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13

土壤污染地块监督检查

疑似污染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污染地块土壤风险防控和违规开发情况

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生态环境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依法查处建设用地环境违法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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