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机构: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
1.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政府机关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规定,经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项目申请材料原件合法有效;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六、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 (电子件/原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电子件/原件);
3.环评文件全本公开的证明材料(电子件/原件);
4.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合同(电子件/原件)。
七、网办深度:
四级标准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1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县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审查人员应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实施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4.办结:决定后即视为办结,出具批复。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芜湖市南陵县籍山西路25号市民服务中心2楼县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6819108
2.监督电话:0553-6827050
十五、审查标准
1.环评报告表信息是否完整属实;
2.项目是否有相关部门准入、立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