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陵县县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解读
为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南陵样板,根据《安徽省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芜湖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南陵县县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县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包括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办公室、 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等部门。
二是县人大城建环资委监督责任
三是县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商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科技局、县税务局、人行南陵支行、县气象局、县邮政管理局、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四执法大队
四是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