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县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1-10-12 09:34信息来源: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姚云 字体:【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南陵样板,根据《安徽省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芜湖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

1. 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县委部署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参与重大生态环境案件调查。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5.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容错纠错机制。

(二)县委办公室

1.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2.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

3.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4.协助做好省对我县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协调、保障;加强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指导。

5.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 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纪委监委、生态环境分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县委宣传部文明办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会同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县委政法委

会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深化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
    二、人大监督责任

)县人大城建环资委

1.负责研究、审议、拟订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2.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县人民法院

1.负责审理属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保护案件。

2.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

3.依法加快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和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序开展,维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5.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6.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生态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工作,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县人民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4.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5.依法支持有关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

6.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生态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

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县政府办公室

1.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

3.负责省对我县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协调、保障。

4.负责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

(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

2.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培育壮大新动能。

3.负责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使用。

4.负责贯彻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5.负责推进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6.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

7.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任务,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负责指导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落实国家超低排放电价补贴政策。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

8.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综合协调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9.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0.负责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11.对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生态环保领域使用级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提出意见。

12.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3.负责统筹协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建设工作。

14.负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负责淘汰落后燃煤机组,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15.负责电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

16.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拟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

17.负责在相关工作中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

18.负责加快在相关行业领域推行清洁生产方式,支持进行环境保护改造。

19.依照职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十)县教育局

1.指导各类学校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科普教育和志愿活动,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负责统筹开展创建绿色学校行动。

3.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时,配合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十三)县科技局

1.将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研究和应用技术推广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态修复技术攻关、气候变化、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音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通过科技计划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3.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4.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5.负责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6.负责推动开发区绿色产业发展

(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1.负责拟订工业、信息化相关产业的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2.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3.负责指导和督促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

4.负责指导、推进建成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

5.指导和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十)县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海关监管区外洋垃圾走私犯罪。依法支持有关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

2.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3.配合生态环境交通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遥感监测,负责高排放车辆禁行区车辆运行管理,对超标排放、冒黑烟以及闯限闯禁机动车依法处罚。

4.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交通运输局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5.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6.参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对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县禁放区域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和违规燃放处罚工作。

8.参与交通事故、爆炸、泄漏和放射性污染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置工作。

(十)县民政局

1.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应急救助工作。

3.监督全县殡葬服务机构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4.依据职责开展行业主管范围内的文明祭祀和禁燃、禁放宣传工作。

(十)县司法局

1.负责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3.负责审核、审查各部门报送人民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和办法

4.负责县人民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对各镇、开发区管委会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承办人民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办理工作。

(十)县财政局(国资

1.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组织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

2.负责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3.负责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4. 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5.负责会同县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6.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国有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属企业配合接受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

7.负责督促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8.会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开展对国有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

9.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对污染防治的投入。

10.做好委财经委员会交办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事项的研究谋划及工作推动,强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表彰奖励及创建示范活动

二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与生态环境分局、县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会同县城管局制定雨污分流计划雨污分流工程在完成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后,纳入质量监管。

2.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城建成区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

3. 指导绿色社区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

4.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建筑施工扬尘防治。

5.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日常管理。

6.依据职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二十)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负责指导优化各地公路网建设,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

3.负责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县城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在县城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应用,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4.负责组织开展漳河、青弋江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监督管理,指导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防治,加强船舶使用燃油达标监管。组织开展非法码头整治工作。

5.按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6.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7.鼓励淘汰老旧高耗能营运车辆、营运船舶和交通作业机械。

8.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单位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措施,配合县生态环境分局落实机动车排放与治理制度(I/M制度),负责M站行业的监督管理

9.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运输等违法行为

10.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整治工作。

(二十)县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3.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4.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5.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会同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6.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7.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8.负责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牵头组织开展长江禁捕退捕工作

9.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引导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农业机械。

10.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11.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各镇做好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12.依照职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二十)县水务局

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管理保护规划,参与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水资源调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3.负责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公告,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4.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5.依照职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6.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二十四)县商务局

1.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等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2.做好加油站(点)油气回收管理监督加油站点设置地下油罐防渗池或完成双层罐改造工作。

3.负责促进商品商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二十)县文化旅游体育

1.按职责推动将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行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按职责指导做好A级景区星级旅游酒店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历史文化资源、旅游资源环境保护宣传,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二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依法配合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2.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3.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4.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质调查卫生学评价。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

5.落实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指南,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6.负责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二十七)县应急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八)县审计局

1.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二十九)县统计局

1.按照省市部署,开展全县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物量)试编工作。

2.负责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

3.配合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5.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6.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8.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9.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

10.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11.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12.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加快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

13.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

14.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15.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16.依照职责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三十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依法配合查处未取得生态环境领域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证照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营业执照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

2.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3.负责对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能力保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依法协调、指导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5.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7.负责查处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行为。

(三十)县城市管理局

1.导监督城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负责查处非法处置城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的行为。

2.指导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推进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加强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设施建设,监督建成设施的运行,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

3.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已确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

4.指导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5.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

    6.负责指导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7.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全县文明祭祀工作,依据职责开展禁燃、禁放宣传工作。

8.依照职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三十)县税务局

负责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

(三十)县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探测观测、预报、分析,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拟订气象干预措施,参与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

3.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4.参与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规划和政策。

三十五)县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拟订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督促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配合相关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委、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问责调查。

3.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及省市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和监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5.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以及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监督实施相关地方性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落实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三十)人行南陵支行

1.负责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和激励措施。

2.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

3.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加大绿色债券承销力度,推动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4.根据上级行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企业环境信用与绿色信贷衔接工作,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绿色信贷业务和绿色债券市场发展。

(三十)县邮政管理局

1.负责组织和推动快递行业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推进快递包装减量化,促进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2.推动在快递揽收、分拣、运输、投递环节使用电子运单、循环中转袋、循环快递盒、新能源车辆等新型环保设备和物料。

3.负责监督邮政业,禁止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寄递服务。

(三十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四执法大队

 负责组织开展漳河、青弋江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监督管理,指导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防治,加强船舶使用燃油达标监管。组织开展非法码头整治工作。

(三十芜湖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南陵分中心

 负责指导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继续抓好落实。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