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裁定申请书南环申执〔2021〕第4号
申请人名称: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地址:南陵县籍山镇城东梅园新村5号,负责人:钱佑庭,职务:局长,电话:6836226,邮政编码:241300。
委托代理人姓名:张文,工作单位及职务: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员,电话:18900538583。
被申请人名称:当事人:刘兵,男,汉族,1993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工一村土弯自然村14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8117。电话:15212288488。
对被申请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规定一案,我局2020年9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0〕10号),我局于2020年10月9日进行了送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处罚的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履行了催告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下列内容:
行政裁定书(2021)皖0223行审25号,即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此致
南陵县人民法院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签名):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印章)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