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芜湖闵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南环罚字〔2021〕28号
当事人:芜湖闵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RRTWW7U;
法定代表人:曹务国;
住所: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
我局于2021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1200辆专用车(洒水车)建设项目》: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第一条行为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第二条行为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1〕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根据你单位申请,我局组织听证会。根据你公司的听证意见,鉴于你公司主观上有积极改正态度,客观上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免于对你公司第一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维持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籍山大道与沿河南路交界处;联系人:姚云;联系电话:6823733)开具罚款缴款单后到指定银行和账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