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南环催字〔2022〕3号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南环催字 〔2022〕3号
当事人:杭**,男,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大工村长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267816。
我局于2021年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承办的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你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肆拾柒元伍角(¥2547.5元)。
2021 年7月22日对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肆拾柒元伍角(¥2547.5元)。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南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 电话: 0553-6823991
地 址:南陵县籍山大道和沿河路交叉口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