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南环催字〔2022〕5号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南环催字 〔2022〕5号
当事人:崔*堂,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206150。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沈亭村。
2021年5月17日,接群众投诉,我分局对你畜禽养殖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畜禽养殖废弃物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泄露,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你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肆拾柒元伍角(¥2547.5元)。
2021 年8月23日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肆拾柒元伍角(¥2547.5元)。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南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 电话: 0553-6823991
地 址:南陵县籍山大道和沿河路交叉口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