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芜湖华昌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芜南环罚字〔2022〕8号
当事人:芜湖华昌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322765006N
法定代表人:文*
地址:南陵县三里镇工业园区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经检测,你公司锅炉废气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芜南环罚告字〔2022〕 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该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缴款完毕后请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监测科联系(联系电话:57360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