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南陵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5 08:56信息来源: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姚云 字体:【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陵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自身职责研阅,并将反馈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于2022831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县生态环境分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281

 

 

 

 

 

 

 

 

 

 

 

南陵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健全南陵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环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根据《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芜环委办202211)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环委会是县委、县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推进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督促推动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研究部署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三条 县环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和副县长担任,成员包括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环委办)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县环委会的日常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县环委会下设资源节约、工业、公安、自然资源和林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流通、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副主任和各牵头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各单位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环委会成员根据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须报县委、县政府同意。调整后的成员名单由县环委会办公室印发。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环委会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统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全县性重要工作,研究确定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重点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大政策举措。

(三)统筹协调解决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四)组织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七条 县环委办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政策和工作措施,以及县环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二)研究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指标和评价办法,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及县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及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工作。

(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研,及时总结推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典型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等突出问题,并向县环委会报告。

(四)定期分析研判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县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梳理全县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交办督办建议。

(七)牵头组织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调查。

(八)负责协调县环委会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

(九)督促抓好县环委会议定事项的落实。

(十)承办县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统筹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并细化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二)负责本行业领域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加强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

(三)负责定期向县环委会报告本专业委员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等。

(四)承担县委、县政府和县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环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县环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接受县环委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单位(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全面履行本单位(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支持、配合和参加县环委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督查检查、调研研讨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及时报送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县环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数据和县环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报送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由县环委会主任确定并主持召开。县环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县环委办研究提出,报县环委会主任确定。

(二)专题会议。由县环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确定并主持召开,专题研究和推进专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议题由县环委办或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县环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三)办公室会议。由县环委办主任确定并主持召开,重点研究和推进专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环委会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议题由县环委办或其他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一条 联络员制度

(一)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联络、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二)县环委办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主要研究、推进县环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

(三)联络员调整变更须及时向县环委办报备。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县环委办每年向县委、县政府(县环委会)报告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二)各专业委员会,县环委会成员单位每年按要求向县环委会报告本专业领域、本地区、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抄报县环委办。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第十三条 通报制度

县环委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通报各属地政府(管委会)、县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县环委会其他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公文审批制度

(一)县环委办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做好公文管理工作。

(二)以县环委会名义发文的由县环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以县环委办名义发文按程序报审后签发。

(三)县环委会和县环委办印章,由县环委办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环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