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陵县民生食品有限公司)
南环罚字〔2022〕2号
当事人:南陵县民生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82052675U;
法定代表人:刘小明;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黄金村。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线监控设施已进行量值溯源,2022年02月19日污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1.19倍(日均值175.285㎎/L,排放限值80㎎/L),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情形。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未提出听证和申辩。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拟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28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籍山大道与沿河南路交界处;联系人:姚云;联系电话:6823733)开具罚款缴款单后到指定银行和账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