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陵县经港建材有限公司)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22〕5号
当事人:南陵县经港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UJHPQXD
法定代表人:陈昌文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乌霞路26号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自动配料斗未密闭敞开式作业,搅拌工段未设置喷淋降尘设备;2、砂石原料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第一条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第一条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39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对第二条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10000元)。累计罚款数额肆万玖仟捌佰元(¥49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籍山大道与沿河南路交界处;联系人:姚云;联系电话:6823733)开具罚款缴款单后到指定银行和账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