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陵金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芜南环罚字〔2022〕10号
当事人:南陵金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998086080;
法定代表人:周亮;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高岭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铸造高炉出铁口废气收集口未安装集气罩,物料露天堆放,矿石上料口未采取抑尘措施,作业时粉尘烟尘无组织排放。
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月度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第一条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芜南环罚告字〔2022〕10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的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对第一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
根据《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5条及你公司积极及时改正情况,对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缴款完毕后请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监测科联系(联系电话:57360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