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芜南环罚字〔2022〕16号
当事人:芜湖金斯顿卫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WEU0Y6M
法定代表人:杨志平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太白大道1号
我局2022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涉嫌违法:
1、调配工序未在密闭环境中进行;
2、未履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第一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你单位的第二条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芜南环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的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自由裁量表14按照裁量起点10%的标准,对你公司第一条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由于你公司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的,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一条的规定,对第二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缴款完毕后请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监测科联系(联系电话:57360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