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3〕10号(安徽锦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锦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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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年产200万件塑料制品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进行建设;
2、年产200万件塑料制品项目注塑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未建设完成已投入生产;
3、破碎工序生产时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你单位员工陈恩果的身份和确认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3年3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注塑车间4台注塑机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未填充活性炭,破碎生产线正在生产,破碎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管道破损;
3. 2023年3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未填充活性炭,注塑和破碎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未进行竣工验收,生产和环保工作由陈恩果直接负责;
4. 2023年3月30日现场照片2张、现场视频2份,证明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未填充活性炭,注塑和破碎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车间布局情况;
6.安徽锦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件塑料制品项目部分环评内容及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1月16日取得环评批复,证明该项目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污环节分析等情况;
7.生产单、生产计划和电费发票复印件9份,证明你单位检查时已投入生产;
8.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厂房租赁情况;
9.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环保巡查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问题未整改完成继续生产;
9.2023年5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该项目建设投资情况;
10.资产评估报告书(芜诚资评报字[2023]第84号),证明你单位该项目投资总额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接收法律文书地址确认情况;
12.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第一条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上述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上述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3〕10号)告知你单位、陈恩果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陈恩果于2023年7月3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主要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企业申辩:1、关于未批先建问题,我公司因厂房失火需要搬迁、重新报批环评,我公司2021年12月24日申请备案登记,之后4次报送样本,才导致取得批复时间推迟,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拖延履行环评手续。2、关于未填充活性炭、未开启环保设备,我公司3月26日因环评验收要求更换活性炭,因数量不够,导致部分未安装,但时间短、危害小,恳请从轻处罚。3、对不正常运行,如果判定违反“三同时”,就不应该再以不正常运行处罚。4、对个人的处罚,公司未配备环保专员,实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陈恩果协助处理。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恳请免予个人罚款。5、因疫情火灾等原因,企业经营困难,再处以罚款导致状况雪上加霜,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二、陈恩果申辩:公司环保由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人未直接参与环保当中,只是协助处理,恳请考虑实际情况对本人不予处罚。我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验收,请根据第一档标准对我单位处以罚款,不对个人处罚。
经听证、复核和集体讨论:1、针对第一条环境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检查时已取得环评批复,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纳你单位相应陈述申辩意见;2、针对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鉴于你单位因更换的活性炭数量不够未及时安装,检查后已及时购买,且检查时你单位已积极开展验收工作,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纳你单位、陈恩果的相应陈述申辩意见;3、针对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对你单位相应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第一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陈恩果上述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专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针对以上三条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合计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陈恩果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包聃聃 电话:0553-6827091
地 址:南陵县籍山镇气象局院内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