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4〕1号(南陵县恒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1-10 15:06信息来源: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姚云 字体:【  


 

南陵县恒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073917848R,法定代表人:刘金培,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先进村(申报承诺)。

根据关于迎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开展预督查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年产20万吨沥青搅拌及50万吨石料破碎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再生沥青生产线配套的筛分设备及沥青储罐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金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冯森淼、朱仁雨、刘官辉的授权和身份;

3、2023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再生沥青生产线配套的筛分设备及沥青储罐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4、2023年10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再生沥青生产线筛分设备和沥青储罐未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5、现场照片证据3张、现场影像资料2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再生沥青生产线筛分设备无除尘设施、沥青储罐无废物收集设施;

6、年产20万吨沥青搅拌及50万吨石料破碎项目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该项目生产流程和产污环节、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排污许可证办理、项目验收情况;

7、2023年10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再生沥青生产线配套的筛分设备及沥青储罐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原因;

8、说明和统计表,证明你单位检查当天生产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单位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情况;

10、2022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和热线督办记录单1份,证明你单位2年内违法行为和投诉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3〕2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2023年12月21日你单位提交了整改报告和陈述申辩意见,主要提出以下申辩意见:我公司自2019年搬迁建设以来各项目手续齐全并进行了验收,贵局10月12日检查提出的问题我公司立即研讨整改,于10月20日将尾气收集装置、布袋除尘设施安装到位。疫情以来公司经营困难,恳请减免处罚,我公司也将持续重视环保工作,依法合规经营。

经复核和集体讨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专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