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3〕20号(南陵县云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南陵县云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RPDA6XM,法定代表人:李云,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古亭村团结水库西侧(申报承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于2023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混凝土砌块生产项目石粉、石子及砂子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内露天堆放石子、砂子、石粉等物料,积尘较重;
3.2023年11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单位上述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治扬尘措施;
4. 2023年1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石子、砂子、石粉等物料;
5.环评部分复印件和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堆存石子、砂子等物料应采取封闭、洒水等措施;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填报了排污许可登记;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接收法律文书地址确认情况;
8.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物料堆放位置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3〕2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