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3〕19号(南陵星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南陵星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062486472D,法定代表人:施其飞,地址:南陵县工山镇320省道沿线。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厂区西南侧场地露天堆放石子物料,装卸车辆卸载和铲车打堆作业时扬尘较大,未采取有效覆盖和喷淋抑尘等措施;
2、将混凝土废料等倾倒至厂区南侧厂界处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坑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和授权情况;
2、2023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厂区西南侧场地露天堆放及现场扬尘情况,厂区南侧厂界处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坑内有混凝土物料;
3、2023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厂区西南侧场地露天堆放石子物料,装卸车辆卸载和铲车打堆作业时扬尘较大,未采取有效覆盖和喷淋抑尘等措施,证明你公司厂区南侧厂界处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坑内有混凝土废料等;
4、2023年10月11日现场照片5张和现场视频资料1份,证明厂区西南侧场地露天堆放及现场扬尘情况,厂区南侧厂界处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坑内有混凝土物料;
5、环评报告部分页面、项目批复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你单位该项目环保手续的办理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第一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第二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3〕2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针对第一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针对第二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累计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包聃聃
地 址:南陵县籍山镇气象局院内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