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3〕17号(芜湖市雨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市雨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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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区露天堆放粉煤灰及炉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张以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员工身份及授权情况;
3、2023年8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厂区内露天堆放约80吨粉煤灰及炉渣;
4、2023年8月30日现场检查视频1份、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粉煤灰及炉渣;
5、2023年9月2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分布及粉煤灰炉渣堆放位置;
6、2023年10月9日、31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露天堆放粉煤灰及炉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8、年产20万m³尾砂加气混凝土项目环评节选及环评批复、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工艺、产污环节、原辅材料、取得主管部门批复并验收通过等情况;
9、粉煤渣、炉渣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购买、利用固体废物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3〕1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2023年11月15日提交了《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主要提出以下申辩意见:8月27日停产,原料须从料罐内清理出来否则会凝固,8月31日已堆放在库房内;9月23日因维修清理出原料,9月27日已清理堆放入库;露天堆放时间短并已整改,恳请谅解。
经复核和集体讨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