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3〕16号(安徽南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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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生产过程中锤石破碎机出料口和筛分室内顶部的喷淋洒水装置未开启喷淋洒水降尘措施,导致厂房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授权情况;
2、2023年8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喷淋洒水装置未开启喷淋洒水降尘措施;
3、2023年8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喷淋洒水装置未开启喷淋洒水降尘措施;
4、2023年8月26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锤石破碎机出料口和筛分室内顶部的喷淋洒水装置未开启喷淋洒水降尘措施;
5、2023年8月26日现场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处于生产过程中,喷淋洒水装置未开启喷淋洒水降尘措施;
6、配套石子破碎加工项目环评报告(第2、3、4、23、26、33页)、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南环验[2016]5号),证明你单位该项目无组织粉尘应当采取洒水喷淋抑尘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3〕1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复核和集体讨论,你单位违法事实已经存在,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专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