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3〕15号(芜湖泰科钢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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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酸洗车间生产时酸雾吸收塔未开启;
2、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3年11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酸洗车间正在生产,酸洗池呈敞开状态,酸洗池配套酸雾吸收塔未运行,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材料。
3.2023年11月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和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单位酸洗车间生产时酸雾吸收塔未开启。
4.2023年11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酸洗工艺流程,酸洗车间生产时酸雾吸收塔未开启,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5.环评节选、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复印件1份,证明酸洗池要求配置酸雾盖、酸洗废气通过湿法喷淋净化处理。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7.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生产布局的情况;
8.2023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酸雾吸收塔由夏晓明负责日常运行,夏晓明承认11月1日检查时未开启事实;
9.2023年1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酸洗车间生产时酸雾吸收塔开关负责人;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第一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你单位上述第二条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3〕2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2023年11月22日提交了《环保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申辩申请书》。主要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立即整改并确保生产过程中正常运行;立即签订合同评审备案,12月底前完成整改;将采取针对性措施保护环境,鉴于我公司已积极改正,请减轻处罚。
经复核和集体讨论,对第一条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对第一条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专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对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累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包聃聃
地址:南陵县籍山镇气象局院内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