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3〕18号(芜湖市宇恒特种钢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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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厂区内西北角铁泥贮存区域未采取防护措施,铁泥储存袋渗溢废水未经有效收集,经过厂区内围墙旁的沟渠直接排入厂区西侧大门外污水窨井后进入管网。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和授权情况;
2、2023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厂区内西北角铁泥贮存区域未采取防护措施,铁泥储存袋渗溢废水未经有效收集,经过厂区内围墙旁的沟渠直接排入厂区西侧大门外污水窨井后进入管网,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公司的废水采样记录情况;
3、2023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环评手续情况及相关的生产工艺,厂区内西北角铁泥贮存区域未采取防护措施,铁泥储存袋渗溢废水未经有效收集,经过厂区内围墙旁的沟渠直接排入厂区西侧大门外污水窨井后进入管网;
4、2023年10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情况及相关的生产工艺,厂区内西北角铁泥贮存区域未采取防护措施,铁泥储存袋渗溢废水未经有效收集,经过厂区内围墙旁的沟渠直接排入厂区西侧大门外污水窨井后进入管网;
5、2023年10月26日现场照片8张和现场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厂区内西北角铁泥贮存区域未采取防护措施,铁泥储存袋渗溢废水未经有效收集,经过沟渠排放,第三方检测公司废水采样记录情况;
6、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第3、4、5页)、项目批复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等材料,证明该项目环保手续、排污许可的办理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3〕26号)告知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该单位2023年11月23日提交了《申辩书》。
经复核和集体讨论,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对该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