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修订)

发布时间:2024-03-27 15:35信息来源: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姚云 字体:【  




为促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应当规范编制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申请渠道、申请内容、申请方式、注意事项、答复时限、收费标准等。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向本机关其他个人提交的申请一般不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办理(明确标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的除外)。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网提出申请,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以上申请方式,申请人均应提供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尽可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发文时间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第六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受理线上申请、信函、传真申请应通过电话或邮件向申请人确认受理。

第七条申请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制度规定形式要求的;

(二)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

(三)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经本机关认定申请理由不合理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修改后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八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以外的机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四)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依申请公开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申请人通过本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条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回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按照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