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流程图
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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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填报《立案审批表》; 2、《立案审批表》交由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并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确定立案; 3、受理到立案应在15日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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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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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填报《立案审批表》的部门派出调查人员2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 2、调查应制做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调查终结后,应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3、需要监测的,应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和监测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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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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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部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规与监测科对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集体审议决定; 2、经调查后确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填写《撒销立案登记表》,较大案件应报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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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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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调查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2、较大数量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其申请听证须在被告知5个工作日内提出; 3、听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4、听证由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主持,相关调查人员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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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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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与监测科根据集体审议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程序报签;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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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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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作出之日起7日内,由执法人员当面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当事人拒收、拒签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人员到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原因、日期、留置送达,或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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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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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开始执行; 2、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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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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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完毕,法规与监测科填报《行政处罚案件结案表》; 2、案件办理完结后,应将在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移交档案室; 3、案件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增添和抽取案件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