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规划分表

发布时间:2024-04-23 16:43信息来源: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姚云 字体:【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行政规划 区级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