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4〕13号(芜湖市创赫钢结构有限公司)
芜湖市创赫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8LH7B7XT,法定代表人:王田,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安徽南陵经济开发区花山路37号。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5月15日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博信检测有限公司对芜湖市创赫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了颗粒物检测,检测报告(编号:BXJC20230802-1-14)显示公司抛丸废气排口颗粒物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5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现场生产情况、委托检测情况;
3、2024年5月15日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该公司主要产生噪声的设备;
4、2024年5月21日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5、2024年5月30日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检测报告送达和抛丸废气排放超标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相关责任人的情况;
8、环评节选及环评批复1份,证明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建设及执行标准情况;
9、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企业车间现场布局的情况;
10、现场检查视频,证明现场生产情况、委托检测情况的情况;
11、检测报告(编号:BXJC20230802-1-14)及相关附件,证明公司厂界抛丸废气排放存在超标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收到你单位2024年6月26日陈述申辩书:已针对抛丸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了维修改造。
经复核、集体讨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阳、程岚 电话:0553-6827091
地 址:南陵县籍山镇气象局院内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