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4〕14号(安徽南山矿业有限公司)
安徽南山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72801756J,法定代表人薛贞柱,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三里镇山泉村。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三里镇山泉村的安徽南山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采矿区有2台破碎锤正在对现场开采区域高低不平处石灰岩矿进行施工平整,作业时未配套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有扬尘现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4年6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白云岩矿年产150万吨采矿技改扩建工程项目生产及扬尘管控情况;
3、2024年6月18日现场照片1张、现场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白云岩矿年产150万吨采矿技改扩建工程项目生产及扬尘管控情况;
4、安徽南山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白云岩矿年产150万吨采矿技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关于采矿区扬尘管控要求;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开采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8-1 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元整(¥31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良云 电话:0553-6827091
地 址:南陵县籍山镇气象局院内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