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4〕16号(南陵县奎湖秦来发防火材料厂)
南陵县奎湖秦来发防火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3MA2N2PUYXR,经营者秦来发,地址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奎湖孟庄村。
秦来发,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奎湖街道新区210号,公民身份号码是34022319*****。
2024年8月1日,经省交叉帮扶组交办,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南陵县奎湖秦来发防火材料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大量石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秦来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具有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
2、2024年8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大量石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情况属实;
3、2024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大量石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情况属实;
4、2024年8月1日现场照片3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石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防扬尘措施;
5、你单位PC建筑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部分页复印件,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单位PC建筑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南陵县奎湖秦来发防火材料厂PC建筑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相关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文、许永生 电话:0553-6827091
地 址:南陵县籍山镇气象局院内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