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4〕18号(南陵县辰星钙镁有限公司)
南陵县辰星钙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808404918,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古亭村,法定代表人:印才生。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检查安排,执法人员2024年7月5日对南陵县辰星钙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年产40万吨活性白云石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过程中,配套的脱硝污染防治设施的氨水供液管道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7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证明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
3、2024年7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该公司年产40万吨活性白云石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配套的脱硝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4、2024年7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12张、7月5日现场视频1份、7月15日现场视频1份,证明对该公司年产40万吨活性白云石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配套的脱硝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5、南陵县辰星钙镁有限公司环保相关手续,证明该企业建成并投产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接收法律文书地址确认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阳、吴良云 电话:0553-6827091
地 址:南陵县籍山镇气象局院内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