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南陵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南陵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2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陵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南陵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巩固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成效,持续提升“散乱污”企业治理常态化管控水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排查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环委办〔2021〕80号)及《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的提示函》(安环委办〔2022〕84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决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整治各类“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着力加强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一)开展整治“回头看”。在前期排查基础上,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镇为牵头单位,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供电、供水等部门,有效利用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信息归集优势,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监管体系对辖区进行全面筛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并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确保底数清、无遗漏。
(二)强化联动分类整治。对排查发现的“散乱污”企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镇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开展联动执法,按照“取缔关闭”和“整顿规范”进行分类整治,确保散乱污整治见成效。
(三)构建长效管控机制。从市场准入、严格执法、明晰责任等方面,完善常态管控、长效整治、定期清理机制,持续巩固“散乱污”企业监管治理成果。
三、整治范围和标准
(一)整治范围
县域范围内无证无照、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散乱污”企业。
(二)整治标准
对梳理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产业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审批手续不全且无法补办、非法使用土地且无法取得合法使用权限、建设或使用违章建筑、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违法企业,应划为“取缔关闭”类,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原则清理到位。
其他企业根据其污染物产生、处理、排放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整治,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依法限期停产整改到位。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一律按照“两断三清”予以清理。
(三)整治流程
全面排查阶段(即日起至4月30日)。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镇在所辖范围内开展无死角、地毯式排查统计上报,摸清辖区内所有“散乱污”企业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
依法治理阶段(5月1日至7月31日)。对依法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县各有关部门强化联合执法,开展“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场地、设备、原料)。同时对原场地进行综合利用,不得产生次生污染。
巩固成果阶段(8月1日-11月底)。对整治规范类的企业加强监管,严防未整改到位私自恢复生产。对依法关闭类的企业开展“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四、工作机制
(一)严格“散乱污”企业市场准入、排查机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镇要对辖区进行摸排,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等要求。县发改、公安、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谁整治”的原则,把好市场准入关。凡因市场准入或环保标准降低等原因,造成把关不严、监管不力,或为“散乱污”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导致“散乱污”企业反弹和滋生蔓延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二)启动“散乱污”企业搬迁入园机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镇要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符合整顿规范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实施提升改造,优化工业布局,促进产业升级和集聚发展。
(三)强化“散乱污”企业严格执法机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镇要协调县各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对“散乱污”企业实施精准执法,对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对“散乱污”企业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查处。
(四)明晰“散乱污”企业整治责任机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对梳理排查不彻底、瞒报漏报虚报、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清理的,县环委办予以通报批评;因履职缺位,造成“散乱污”企业反弹、复燃和滋生蔓延或者在整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镇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逐级落实工作任务,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管理责任明确到人,按照标准时限取缔、整治“散乱污”企业。
(二)强化监管职责。县发改、经信等部门负责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2013年修订),对核准、备案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界定,对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淘汰退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占地、开采行为,依法注销(吊销)淘汰关闭采石厂(场)等的采矿许可证;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查处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违反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等违法行为、查处未取得食品药品安全许可的违法行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县商务部门负责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县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对被依法取缔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断电、断水、断气措施;县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对违法建设、过期临时建筑、非法建筑进行查处;县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全县各部门要及时受理、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环境权益。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鼓励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清理整治工作,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
(四)严格督查考核。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整改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同时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