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现将《南陵县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南陵县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芜环委办〔2022〕4号)要求,现将我县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明确如下:
一、年度目标
根据省考核要求,2022年,全县PM2.5平均浓度为34微克/立方米,空气优良率82%,降尘量不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
二、重点任务
1. 认真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根据上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方案,落实减污降碳工作。(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加强煤炭消费管理。严控新增耗煤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加强商品煤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禁止新建企业自备燃煤设施,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改用集中供热。(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3. 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坚持实施“增气减煤”,提升供应侧非化石能源比重,提高消费侧电力比重,增加天然气供应量。持续推进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窑清洁燃料替代改造,提高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比例。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供应系统,因地制宜开发水力、光伏发电,鼓励建设太阳能等新能源项目。(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4. 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全面排查“两高”项目,实施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停批停建,科学稳妥推进符合要求的拟建项目。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实施产业集群提升工程。对现有传统产业集群,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并设立空气质量监测站点,2022年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鼓励各地根据产业特点,鼓励建设集中的热、汽供应中心,集中喷涂中心,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等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开展达标管理。根据上级安排,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实施清单化调度,严格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
7. 开展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年底前修订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帮扶,依法查处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行为。(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应急局参与)
8. 开展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以化工、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动态更新排查治理清单,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1吨及以上企业编制实施“一厂一策”。推进实施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推动玻璃等行业深度治理。(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深入开展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检抽测。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排查淘汰,全面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采取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经济补偿、限制使用方式,推进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更新。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辆和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分别不低于80%、40%。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敷设条件。(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加快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加快推进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水路方式为主,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新能源车辆。(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加强大气面源污染治理。聚焦PM10治理,强化施工、道路扬尘管控,严格夯实“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推行绿色矿山建设,对现存各类露天矿山加强执法检查,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力度,落实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研究扩大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取消限放区域。对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重点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经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2. 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责任体系和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不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管理水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发挥涉气资金作用。将中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申报率、入库率、资金执行率作为年度综合考核内容,鼓励谋划一批高质量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提高涉气资金使用绩效。严格执行《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强化科技支撑力度。支持企业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及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研发活动,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源解析、污染源清单更新工作,为精准治污打好基础。(县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开展联合执法。围绕年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在落后产能淘汰、锅炉及炉窑治理、煤炭质量、柴油车(机)、油品质量等领域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组织开展扬尘污染、交通污染、夏季挥发性有机物等专项执法行动,配合做好跨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提升监测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推进公路货场等重点区域交通污染专项监测。加强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涉VOCs专项监测。(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
17. 强化目标管理。加强调研预判,指导督促各地针对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动态管控。对重点工作完成进度滞后、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区域,采取通报、预警、约谈等措施,对存在人为干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情况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