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5〕5号(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3-26 11:17信息来源: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姚云 字体:【  

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84976994U,法定代表人:王**,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黄塘村。

接到群众信访件,反映你公司噪音污染问题。2024年10月15日,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委托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你公司进行噪声检测。经检测,你公司的东侧厂界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恩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委托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噪声检测情况;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验收意见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公司项目手续办理验收情况及噪声排放执行的排放标准;

4、4、2024年10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噪声检测的现场情况;

5、2024年1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噪声检测及检测结果超标的情况;

6、检测报告(编号:KDE241040),证明公司厂界噪声排放存在超标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4〕2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复核、集体讨论: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8-1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元整(¥344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文、许永生          电话:0553-6827091

地  址:南陵县籍山镇气象局院内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