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局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15 11:36信息来源: 南陵县统计局阅读次数:编辑:孙斌斌 字体:【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统计局对统计系统内和系统外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跟踪问效,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违规使用专项补助资金现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市、县(市、区)统计局专项补助、对口扶贫专项补助、美丽乡村建设补助、基层党建联系点补助、对口援疆援藏补助、省局挂职干部所在地补助等。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来源,包括省统计局中央级统计事业费、地方财政经费、机关党费、单位职工捐款等。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规范申报,集体决定;强化预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跟踪问效;落实主体责任,防范资金风险。

第五条  统计系统内和统计系统外相关单位向省统计局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应按规范流程申报。

(一)市、县(市、区)统计局专项补助:原则上以市统计局正式文件向省统计局提出申请或报告,县(市、区)统计局专项补助由市统计局转报,省直管县统计局比照市统计局办理。文件内容包括申请理由、项目详细预算、补助金额等。

(二)对口扶贫专项补助:由省统计局对口扶贫村所在乡镇,以乡镇政府文件向省统计局提出专项申请报告,行文内容比照本条第(一)款。

(三)美丽乡村建设补助:由省统计局联系的行政村所在乡镇以正式文件向省统计局提出专项申请报告,行文内容比照本条第(一)款。

(四)基层党建联系点补助:由共建联系的基层党组织所在乡镇或街道以正式文件向省统计局提出专项报告,行文内容比照本条第(一)款。

(五)对口援疆援藏补助:由省统计局对口援助的新疆、西藏有关市、县统计局以正式文件提出专项援助报告,行文内容比照本条第(一)款。

(六)省局挂职干部所在地补助:由挂职干部所在市、县、区政府以正式文件提出专项申请,行文内容比照本条第(一)款。

第六条  相关专项补助申请报告上报省统计局后,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阅,财务部门对补助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提出补助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财务部门凭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经费申请报告、项目预算、发票等作为依据转账支付。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完成后须向省统计局上报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决算。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使用专项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省统计局对各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实行跟踪问效制度,各地专项补助资金要接受当地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与其相关的单位和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一)对统计系统内的专项补助资金,各市统计局应承担监督责任,并督促所辖的相关县(市、区)统计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专款专用。省统计局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系统内部审计范围。

(二)对统计系统外的专项补助资金,省统计局将向各相关获得专项补助资金单位的乡镇或县(市、区)政府发送公函,以便对补助资金加强监管和审计。省统计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项检查组对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