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执法检查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和《芜湖市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芜湖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局)在实施法律规定的统计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 市局的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市局批准,可直接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五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市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由局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有关职能科室予以配合。
第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七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八条 市局结合工作实际,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每年适时开展不少于一次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
第九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条 建立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为基础,并适时进行充实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市局统一安排确定抽查的县区。
(二)对抽查的县区,先在县区内随机抽取2个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园区);再在每个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园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三)抽取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园区)的工作在市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和县区统计机构负责人见证下,由市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抽取县区内的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园区)进行排序,随机抽取2个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园区)。
(四)抽取调查对象的工作在县区统计机构见证下,由市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每个抽取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园区)内的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部门统计调查参照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抽查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既可一次完成抽取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园区)和调查对象,也可分批次开展抽取。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统计执法检查的,经统计执法负责人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四条 以县区为抽查对象的,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依次对抽中的县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单纯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只对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统计执法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市局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从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县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六条 对每一专业以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园区)为抽查对象、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2年内对抽查对象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若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七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局依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九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或统计执法人员在抽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市局各业务科室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芜湖市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芜统法〔2016〕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