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统计局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芜湖市统计局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二)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的检查
(三)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五)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情况
(六)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七)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重点随机抽查规上工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规上服务业和限额以上批零和住宿餐饮企业的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完成额等指标的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存在代填代报,是否存在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现象。新进“四上”企业是否符合达规入库标准。
(二)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的检查
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统计台账、原始记录是否规范、齐全,是否做到数出有源、数出有据。
(三)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按规定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积极配合统计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是否存在拒绝、阻碍检查, 及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情况
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 各单位的负责人,是否存在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 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是否存在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 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是否存在对依法 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询问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是否受到人为干扰。
(六)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统计基层基础现状与当前统计工作的要求是否相适应, 重点检查统计队伍建设、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和工作保障情况。
(七)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
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是否认真 贯彻落实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是否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是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 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查依据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要求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第九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 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 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 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 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六)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七)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