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众利益调整;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县政府本级及其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局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扶贫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消费市场、房地产市场的统计监测信息;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开;县统计局在局办公室设立查阅点,供群众查阅。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