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12 17:02信息来源: 南陵县统计局阅读次数:编辑:范蓉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等要求,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南陵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进行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前,由我局采取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的起草(承办)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向社会公示,引导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并将相关信息通过南陵县统计局网站进行公开。

第五条  决策起草(承办)室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均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条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决策依据、理由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公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采取听证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时,在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决策起草(承办)室应当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相关决策起草(承办)室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第十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决策起草(承办)室应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通知书;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主持人的联系方式;

(六)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委员合议;

(九)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十)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记录进行核对并签名。

第十二条  决策起草(承办)室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决策起草(承办)室应当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局党组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室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室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室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