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上半年芜湖市十个网络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8-02 09:05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2021年上半年,根据省局对网监工作的要求,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2021年芜湖市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全面推进落实网络市场监管各项任务,集中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网络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网络市场秩序,切实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有力促进了我市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此次市局公布的网络执法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创新性,旨在为拓展全市网络执法办理提供经验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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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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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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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某便利店未在网店内公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案

     

 当事人所设置的“南陵县某便利店”微信小程序,在首页未发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而在店铺小程序中发现有售卖食品“隆力奇罐装蛋白肽粉(国食健字G20090534)”、“隆力奇蛇酒(卫食健字(2001)第0164号)、微电解能量水杯(女款)”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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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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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且网站发布的视频中有12名人像照片并称“中外权威专家”,当事人表示外籍专家只在公司开幕时出现并未安排坐诊,且对12名人员的权威性无法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照《广告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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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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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某禽蛋经营部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对其销售的雪琴牌富硒五黑鸡宣传含有“是高蛋白、低脂肪的强身健体、防病治病肉食品”,销售的农家菜籽油“大山村硒植物介绍:……长期食用,能提高人体免疫力,防治疾病,达到身体健康,延年益寿的效果”的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广告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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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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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拼多多网店发布的“冰淇淋磨砂膏去鸡皮身体去角质嫩白除螨祛痘男女学生”广告页面上宣传该化妆品“去鸡皮”、“去角质”、“除螨祛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的规定。繁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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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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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招商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首页的“店铺加盟”-“加盟优势”栏目里有宣传道:“6大加盟优势,快餐式米线,以连锁加盟为特色的餐饮品牌,面向全国招商!……翻台率高四季都赚,30秒极速出餐……一年四季无淡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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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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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开办的美妆专营店,上架了品名为“泰国atreus黄金眼膜贴”的产品,页面中有“去黑眼圈”、“改善黑眼圈”宣传用语,其中“去黑眼圈”作为该产品的功能,需要提供数据和证据支撑,而经营者无法提供验证功能的调研成果、统计资料等;“改善黑眼圈”仅为宣传用语,不涉及商品的性能、功能。故页面中有“改善黑眼圈”字样不涉及虚假宣传,但页面中有“去黑眼圈”字样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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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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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某电子商务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淘宝上销售的“悲惨世界”书籍的广告语中标注有“教育部推荐”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照《广告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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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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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某酒店管理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经营店铺的首页推荐菜中含有“黄焖长江河豚”字样,但现场未发现该单位销售长江河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广告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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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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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江区某母婴店发布婴幼儿食品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发现“金诺贝婴”牌“DHA益生元健味护畅米乳”的商品页面上使用含“中国婴幼儿辅食知名品牌”、“4-36个月宝宝适用”和“确保每位宝宝都能吃到新鲜健康的米粉”等字样的文字和图片。根据《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婴幼儿米粉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属于特殊膳食食品,应执行《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而涉案商品执行的是《冲调谷物制品》(GB19640)。所以,涉案商品仅为普通食品,并非婴幼儿米粉,涉案页面不应标称为婴儿米粉或婴儿辅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广告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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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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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苏宁易购平台的店铺上销售的产品“牛乳饼干(牛奶味)”在网页上标示为“佰味葫芦北海道风味牛乳植物油饼干代餐饱腹韧性饼干100g*5包装”的销售页面有“低糖”内容。依据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碳水化合物含量≤ 5 g /100 g(固体)或 100 mL(液体),可声称低糖。而当事人销售的该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为:每100g(g)含能量2171千焦(KJ)、蛋白质8.2克(g)、脂肪24.4克(g)、反式脂肪酸0克(g)、碳水化合物66.4克(g)、钠275毫克(mg),净含量:100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