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涉及价格收费
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1-08-16 17:07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按照机构改革有关精神,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已经划归市场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有关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投诉办理,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投诉受理程序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推进12315、12358、12365、12331、12330市场监管热线(以下简称“五条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的要求,我有关价格收费类投诉受理工作并入12315平台,受理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执行。其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单位存在:1、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按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3、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4、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5、其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行为。

(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并收费;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将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收费等行为。

(三)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未按规定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

(四)各类保证金

继续收取已取消的保证金或者违规新设保证金项目。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投诉管辖办理分工

受理价格收费投诉事项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一)在接到价格收费举报投诉事项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不属于市场监管理职能的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二)对属于我局职能的投诉举报件,由12315中心按辖区原则进行分流交办至各市监所、县综合执法及价监股办理。

(三)办理单位接到交办件后依据程序开展核查,作出处理。

、投诉办理期限

(一)一般性价格举报投诉办理时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时限办理。

(二)有关行政事业收费问题办理时限。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民用水、电、气和公立学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提供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的价格收费举报投诉件办理时限执行《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办理。

四、处罚形式

(一)一般性价格举报投诉。依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处罚。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规定,对检查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

五、南陵县受理乱收费投诉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