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救济途径和期限公示
救济途径和期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拟被行政处罚告知的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2.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可以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如不服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相关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