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籍山所3.10)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单位:籍山市监所 报送时间:2022年3月10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市监处罚〔2022〕86号 |
南陵县朱永凡口腔诊所购进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案 |
朱永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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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凡 |
购进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案 |
违反《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进行进货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医疗器械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当载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相关许可或者备案证明文件编号、到货日期等;对灭菌医疗器械,还应当记录灭菌日期或者灭菌批号。验收记录应当由验收人签名。经验收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 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验收药品、医疗器械,记录验收情况,保存验收记录的”之规定予以处罚;警告。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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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市监处罚〔2022〕90号 |
南陵县振广超市二店(吴振广)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南陵县振广超市二店(吴振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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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广 |
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3元; 罚款80元。 。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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