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三里所6.28)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单位:三里市场监管所 报送时间:2022年06月28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信息公开网址 |
南市监处罚〔2022〕207 号 |
92340223MA2P2QN289 |
范亚萍 |
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35元,获违法所得2.37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我局扣押的上述超保质期“卫龙大面筋”14袋、“卫龙小面筋”4袋、“喀吱脆”薯脆焙烤型膨化食品3袋; 2、没收违法所得2.37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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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市监处罚〔2022〕208号 |
南陵县烟墩镇烟墩华亿超市加盟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72元,获违法所得1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我局扣押的上述超保质期“三湘古镇”芝麻辣条小辣排7袋、“三湘古镇”芝麻辣条小辣块3袋、“娃哈哈AD钙奶”4瓶;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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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市监处罚〔2022〕201号 |
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货值金额240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我局扣押的标示1只标示“NIKE”及其商标标识双肩背包、1只标示为“NIKE”及其商标标识旅行包 、2只标示为耐克商标标识单肩包; 2、处以罚款500元 。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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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市监处罚〔2022〕206号 |
南陵县三里镇漳溪华亿超市加盟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 116.36元,获违法所得4.5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我局扣押的上述超保质期“老厨五香牛肉干”6袋、“老厨香辣牛肉干”1袋、“卫龙大面筋”3袋、“吉祥如意步步糕”4盒、“永嘉利猴头菇饼干”585克; 2、没收违法所得4.5元; 3、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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