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三里所6.28)

发布时间:2022-06-28 15:18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

单位:三里市场监管所                                                                                                 报送时间:20220628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信息公开网址

1

南市监处2022207 

 

南陵县亚萍烟酒小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南陵县亚萍烟酒小店

92340223MA2P2QN289

范亚萍

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35元,获违法所得2.3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我局扣押的上述超保质期“卫龙大面筋”14袋、“卫龙小面筋”4袋、“喀吱脆”薯脆焙烤型膨化食品3袋;

2、没收违法所得2.37元。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6.28

 

2

南市监处2022208

 

南陵县烟墩镇烟墩华亿超市加盟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南陵县烟墩镇烟墩华亿超市加盟店

92340223MA2P674867

琚金荣

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72元,获违法所得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我局扣押的上述超保质期“三湘古镇”芝麻辣条小辣排7袋、“三湘古镇”芝麻辣条小辣块3袋、“娃哈哈AD钙奶”4瓶;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6.28

 

3

南市监处2022201

 

南陵县烟墩镇燕子购物中心销售侵权商品案

南陵县烟墩镇燕子购物中心

92340223MA2N5XT892

王小燕

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货值金额2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我局扣押的标示1只标示“NIKE”及其商标标识双肩背包、1只标示为“NIKE”及其商标标识旅行包 、2只标示为耐克商标标识单肩包;

 2、处以罚款5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6.23

 

4

南市监处罚〔2022〕206

南陵县三里镇漳溪华亿超市加盟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南陵县三里镇漳溪华亿超市加盟店

92340223MA2P6KEK3Q

肖友云

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 116.36元,获违法所得4.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我局扣押的上述超保质期“老厨五香牛肉干”6袋、“老厨香辣牛肉干”1袋、“卫龙大面筋”3袋、“吉祥如意步步糕”4盒、“永嘉利猴头菇饼干”585克;

2、没收违法所得4.5元;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