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执法大队7.14)
单位: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报送时间:2022年7月14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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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海朋植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
南陵县海朋植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340223MAWRN4W54B |
高希武 |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货值金额为3620元/吨×1吨=362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3620元/吨×1吨-3420元/吨×1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62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整。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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